TCS的隐私通知
您已经获得TCS针对东盟、中国大陆、香港、韩国和台湾的隐私附录文件。请 点击此处返回TCS的一般隐私通知。
当我们收集、存储、使用、处理、转移、提供、披露或删除(为执行中国隐私附录文件之目的,统称为“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时,我们应遵循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范。下文是适用于您作为中国境内居民或数据主体的附加具体规定。
如因任何业务需求或任何其他需要,我们有必要向中国境外的接收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将境外接收方的名称/姓名和联系信息、处理目的和方法、所涉的个人信息类型以及您根据PIPL针对境外接收方行使权利的方法告知予您。
在境外接收方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符合PIPL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除非获得中国有关当局的批准,否则我们不会将储存在中国境内的任何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项下的合法权益可能不适用于中国。我们将按照PIPL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对于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同意。
如果我们的处理目的或方法或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有任何变更,我们将再次征得您的同意。
对于以下数据的处理,我们将分别征得您的同意:
在执行下述任何活动之前,我们将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同时记录处理情况。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将留存至少3年:
个人信息更改
您必须确保我们掌握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是准确的、最新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在我们有关联的期间,如果您的个人信息有所更改,请及时告知我们。
您享有的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您可以依法享有下述权利:
但是,如果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到期,或技术上难以删除个人信息,我们将停止处理个人信息,除非是为了储存信息和采取任何必须的安全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我们建立了一个易于操作的机制,方便接收您关于行使上述权利的要求。如果您行使权利的要求无实际可行性,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原因。
我们在中国指派了数据保护官(DPO)来负责监管TCS合规执行PIPL、其他适用的数据保护法、隐私通知和本附录的规定。如果您想行使上述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任何权利,或如果您对我们的隐私通知或我们处理您个人信息的方式有任何疑问或投诉,请联系我们,联系方式: dpo.china@tcs.com